(2015)浙金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玉薪与胡晓璟、姚志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晓璟,方玉薪,姚志坚,楼寿根,沈玉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晓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玉薪。委托代理人:周学军。一审被告:姚志坚,1979年4月14日。一审被告:楼寿根,1953年7月2日。一审被告:沈玉球,1968年11月29日。再审申请人胡晓璟因与被申请人方玉薪、姚志坚、楼寿根、沈玉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晓璟申请再审称:对于2014年1月27日的借款150万元,其已在2014年2月24日归还110.34万元,2月25日归还30万元,2月28日归还12万元,共计归还152.34万元,胡晓璟和方玉薪之间款项往来共有1000多万元,其归还的钱已远远超过借款本金,目前为止,还欠方玉薪100万元,是另外一笔借款,和本案无关。原审认定的依据不足,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150万元借款其已还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方玉薪答辩称:方玉薪从2011年12月22日至2014年5月5日,共计打款给胡晓璟2023万元,胡晓璟共计还款1708.293万元,还差314.707万元。胡晓璟在原审中答辩称2014年2月24日归还110.34万元,2月25日归还的30万元中17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另外13万元系归还其他借款,总计127.34万元全部还清,在本次再审申请中改口称已归还152.34万元,对于2014年2月25日归还30万元,2月28日归还12万元的还款用途,胡晓璟在一、二审法院庭审及上诉状中的陈述内容与本次再审申请中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原审认定事实符合客观实际,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胡晓璟的再审申请。楼寿根答辩称:其对为胡晓璟提供担保无异议,2014年2月24日,其与胡晓璟一起去银行还款110.34万元。胡晓璟已经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借款已经归还,同意胡晓璟的再审请求理由。沈玉球答辩称:其对为胡晓璟提供担保无异议,担保时胡晓璟讲就几天,后来胡晓璟告诉其涉案借款已归还,现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借款已经归还,同意胡晓璟的再审请求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借款打款及还款打款清单,结合借条、借据及银行交易凭证等,可以确认胡晓璟与沈玉球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且在本案之前的借款尚未结清。在方玉薪已提交涉案借款借据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胡晓璟来承担,现其对如何还款不能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胡晓璟在本次审查中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手机转账清单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胡晓璟主张本案借款已归还的事实依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胡晓璟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晓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