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纪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21时许,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烧烤店门前大排档处���纪某某、王某某、赵某等人酒后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梁某某用刀将赵某腹部扎伤,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纪某某用刀将梁某某左侧小腿扎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纪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在其家中被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与朋友王某某、赵某等人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大排档喝酒,邻桌被害人梁某某(男,时年34岁,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梁某某再次返回,用刀将赵某腹部扎伤,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纪某某用折叠水果刀将梁某某左侧小腿扎伤,属轻伤二级。纪某某逃离现场。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纪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6月4日21时25分,宾县公安局宾西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梁某某报警称在宾县宾西镇物尔美超市北门名岛海鲜烧烤大排档处,有人打仗,双方均受伤。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6日将被告人纪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纪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般。3、扣押物品清单、凶器照片: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凶器绿色折叠水果刀一把并拍照。4、和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纪某某与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梁某某的经���损失并已全部履行。5、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梁某某右肩部创、左下肢创,损伤属于轻伤二级。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4日21时许,他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烧烤大排档同王某某(王宝子)、纪某某等人喝酒,邻桌梁某某过来就打王某某肋部,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后梁某某再次返回,用刀扎赵某,他送赵某上车去医院,纪某某和王某某还在现场和梁某某厮打。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他和梁某某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大排档喝酒,先看见梁某某同一个人争吵,他将梁某某拽回,后来去厕所回来看见梁某某头部、背部、腿部都有血,便将梁某某送到医院。8、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大排档,有两桌客人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9、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4日21时许,他在宾县宾西镇物尔美北门名岛海鲜烧烤大排档处喝酒,酒后与邻桌王某某闹着玩,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后他又回到王某某等人吃饭桌前,双方再次发生厮打,与王某某同桌吃饭的纪某某用刀将他左小腿扎伤。10、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4日21时许,他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宾县宾西镇名岛海鲜大排档喝酒过程中,邻桌梁某某过来和王某某闹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十几分钟后,梁某某再次返回,双方发生厮打,他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梁某某腿部扎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祁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