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光佑、游天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佑,游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86-1号申请人杨光佑,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游天忠,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杨光佑与被申请人游天忠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8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其拟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游天忠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光佑名下的���落于平潭县房屋的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70元由申请人杨光佑负担。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双杨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