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少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少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8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2时13分许,被告人池某驾驶闽G56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田往永安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闽)A道18’7KM+930M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遇雨天未有效控制车速、确保安全行驶,采取制动转向措施不当,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护坡后翻车,造成乘车人罗兰香、池诚晟、罗某等三人死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罗兰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24日死亡。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于2015年6月13日依法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池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池某、与被害人罗兰香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池某支付补偿款70000元、医疗抢救费约70000元,被告人池某取得被害人罗兰香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身份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池某甲、罗某、朱某甲、朱某乙、池某乙、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池某的供述及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车辆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高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