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6号泰达MSD-A区绿游天地购物中心负一层商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万林亿,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法定代表人刘振美,经理。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07494.13元及相关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07494.13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菱华阳光(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亿斯利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