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潘惠方、叶林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潘惠方,叶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代表人:朱棣。被执行人:潘惠方。被执行人:叶林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惠方、叶林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4892.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旭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