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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42号1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熊村自然村2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9594。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49424X。法定代表人:章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依法查封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赣M×××××小车,冻结被告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现双方已经案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经予以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封对担保财产和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原告南昌市群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赣M×××××小车的查封;对被告南昌宏昌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