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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李伍,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4386.26元(含李伍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伍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李伍驾驶豫R351**/豫RA7**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07国道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花栗树村委门前时,同赵岩所驾对向行驶的豫R220**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李萌、董志理死亡,被告人李伍、轿车驾驶人赵岩手受伤,王遂县家门前物品损坏,两车辆受损。罪犯李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伍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伍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