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洪云与燕明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云,燕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云。被执行人燕明聪。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燕明聪所有的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燕明聪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燕明聪所有的小型轿车一俩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