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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洪云与燕明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云,燕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云。被执行人燕明聪。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燕明聪所有的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燕明聪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燕明聪所有的小型轿车一俩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