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武亚丽诉杨小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杨某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武某甲,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第25站职工。被告杨某三,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摄乐村居民。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杨某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被告杨某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武某乙,现年16岁,一子武某丙,现年7岁。由于被告婚内多次出轨,并与他人始终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母亲,对原告及家人威胁恐吓,其行为亦使孩子产生严重恐惧心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三辩称,原告陈述的并不都是事实,我是与其他异性有过不当关系,但现在均已不再来往。现在孩子都十六、七了,我不同意离婚,我并没有对原告经常性殴打。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杨某三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武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武某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多做沟通理解,相互体谅,彼此包容,共同承担对家庭及子女的责任,努力维系婚姻的美满长久,现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应以不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杨某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