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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薛小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小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706号罪犯薛小奎,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小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二○一三年二月六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薛小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该犯伙同他人在镇平县附近,多次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罪犯薛小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奖励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小奎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小奎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