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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亿洲与陈春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亿洲,陈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亿洲。被执行人陈春伟。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院先行查封石家庄市水榭花都67号楼1单元206室房产一套,待房贷还清之日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春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水榭花都67号楼1单元206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陈春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