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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尹可山、翁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尹可山,翁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游文南,行长。被执行人尹可山,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翁庆珍,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尹可山、翁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34763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尹可山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登高西路安置小区)B2幢1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暂无法处理。通过房管、车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