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7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起,因被告出轨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抬手就打。近三年我腰腿病严重,需要到外地做手术,但是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于是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每人一套,莲花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还好,没有到破裂的程度。近年来,因被告长期在医院陪伴母亲,对家庭顾不上。被告已经认识到其本人的脾气急躁,今后会调整好心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1年10月30日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11月12日双方生育女儿张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能抱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