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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张士林、陈凤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士林,居民。被申请人陈凤昌,居民。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代案外人江苏三沅液压有限公司向建湖县农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人民币115万元及利息19365.28元,被申请人张士林、陈凤昌为申请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代偿部分提供反担保。现江苏三沅液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张士林、陈凤昌未能偿还该代偿款,故申请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士林、陈凤昌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士林、陈凤昌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士林、陈凤昌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