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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春,董事长。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五洲水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5.50元,由原告四川省嘉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