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何亚光申请执行王红、涂碧琼、林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光,王红,涂碧琼,林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何亚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涂碧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林福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红、涂碧琼或林福清的银行存款205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