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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刘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自愿向婚生女孩陈艳莲、婚生男孩陈某支付300元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钟法执字第12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