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云超与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超,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郑云超。被告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环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郑两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超诉被告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