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书军诉刘廷美、刘书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军,刘廷美,刘书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71号原告:刘书军,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白忠杰,颍东区口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廷美,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书恩,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文,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军诉被告刘廷美、刘书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书军承担。审判员 李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