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卢爱华与被魏发明、水书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478号申请人卢爱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发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水书曼,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卢爱华与被申请人魏发明、水书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发明、水书曼名下银行存款544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魏发明名下的位于巩昌镇金泰润园9幢2单元1202号房产或扣押、查封魏发明女儿魏小燕名下甘JM35**号小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发明、水书曼名下银行存款544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魏发明名下的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金泰润园9幢2单元1202号房产或扣押、查封魏发明女儿魏小燕名下甘JM35**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一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