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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国兵与李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兵,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兵,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李烨,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烨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镇县刘集镇营业所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镇县刘集镇营业所帐号为60×××50账户内的存款364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