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伯昕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昕,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初字第26号原告刘伯昕,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亚娇,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刘伯昕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伯昕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伯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0.00元,减半收取为49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刘伯昕负担。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