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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苗宗文与徐立兵、张晓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43-2号申请执行人苗宗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立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惠,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徐立兵,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立兵、张晓惠、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惠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