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苗宗文与徐立兵、张晓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43-2号申请执行人苗宗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立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惠,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徐立兵,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立兵、张晓惠、聊城祥润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惠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