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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1020号原告朱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法定代表人左军,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