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万有光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有光,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46号原告万有光,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有光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诉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万有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有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