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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荣戈与李金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高荣戈。被告李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王景明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