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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驰与上海家简城厨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驰,上海家简城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950号(2015)虹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林驰,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家简城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林驰与被告上海家简城厨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价款人民币60,368.5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54.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家简城厨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