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石家庄市仓安交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刘俊杰。被告:石家庄市仓安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武继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与被告石家庄市仓安交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刘俊杰负担。审判员贾会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泽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