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韦金善与梁颢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善,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梁颢曦,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韦金善与被执行人梁颢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