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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晶与艾书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晶,艾书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字第06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晶,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书珍,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连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晶因与被上诉人艾书珍、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法官李坤参加的��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晶于2015年8月19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梁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晶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梁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梁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