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与四川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四川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缪远刚,厂长。被告:四川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尹华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诉被告四川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于2015年8月18日以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简阳市天长石膏板厂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