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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海龙、马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海龙,马麦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黄培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洋正,该联社愉群翁信用社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马海龙,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马麦江,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回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海龙、马麦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马海龙、马麦江已还清所借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国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