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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517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邢某,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姚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以“被告外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