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邱东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平工业综合开发区第三区豪安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8751359-X。法定代表人尹育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妙玲、刘怀茵,公司职员。被告邱东民(厦门市翔安区奥瑞恩特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后坑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7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泉州市奔朗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胡敬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林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