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初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云与李香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李香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93-1号原告:韩云。被告:李香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诉被告李香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香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香莲驾驶的电动车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