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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侯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侯娥,王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张侯娥。被执行人王军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离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张侯娥与被执行人王军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4088元,诉讼费9163元,执行费75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军所属的位于离石区前赵家庄宅基地使用权。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14088元各项费用,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1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一次性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离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