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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修义与刘传歌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歌,刘修义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歌,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修义,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传歌与被上诉人刘修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刘修义2014年12月22日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传歌对其唯一出路(南北出路)排除妨碍,清除障碍物;并由刘传歌承担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刘传歌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刘修义、刘传歌系同村村民,刘修义系刘传歌之叔父。刘修义、刘传歌两家宅院南北相邻,刘修义居南,门朝北出行,刘传歌居北,头门朝东,亦往北出行,两家共用一南北出路。从2011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刘传歌在该出路上放置杂物,影响了刘修义正常通行。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修义在争议出路上通行由来已久,已形成历史通道,并且刘修义由此通行也已形成生活习惯,给刘修义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刘传歌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给刘修义的通行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该条规定,在确定权属之前,刘传歌应当维持该争议土地出路的现状,让刘修义继续通行。本案中,刘传歌在争议出路上堆放杂物的行为不当。刘修义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传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堆放在争议出路上的杂物予以清除,不得妨碍刘修义通行;二、驳回刘修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传歌负担。刘传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家的宅基地出路在20多年前被被上诉人侵占,造成上诉人家不能建房,上诉人不能成家。从2011年起,被上诉人与其家人及其二哥刘修忠一家,侵占上诉人宅基地出路。乡政府也做过调解,但被上诉人没有把1953年的宅基地文书拿出来。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清除堆放在争议出路上的杂物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把1953年的宅基地文书给上诉人,并赔偿上诉人的一切损失。刘修义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刘传歌家相邻,被上诉人家居南,门朝北,是被上诉人家唯一通行的南北出路。上诉人刘传歌家居北,头门朝东,也往北通行,双方共用一条南北出路。自2011年开始,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家唯一出路上放置杂物,影响被上诉人正常通行及正常生活。经多次调解未果。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刘传歌与刘修义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排除妨害,清除障碍。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宅院南北相邻,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叔父,被上诉人在争议出路上通行亦由来已久,形成历史通道,上诉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给被上诉人的通行提供方便。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因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在确定权属之前,上诉人应当维持该争议土地出路的现状,让被上诉人继续通行。原审认定上诉人在争议出路上堆放杂物的行为不当并判令上诉人将堆放在争议出路上的杂物予以清除、不得妨碍被上诉人通行正确。对于上诉人所诉1953年文书及赔偿其损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传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