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孟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