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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孟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