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淞泰塑料厂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淞泰塑料厂,蒋秀志,阮雪玲,陈建波,龚海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8号原告: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虹。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委托代理人:徐灵。被告: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秀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台州市黄岩淞泰塑料厂。负责人:陈建波,该厂厂长。被告:蒋秀志。被告:阮雪玲。被告:陈建波。被告:龚海兵。原告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淞泰塑料厂、蒋秀志、阮雪玲、陈建波、龚海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496元,减半收取9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48元,由原告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