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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豫蜀,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杰,男,生于1987年9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487号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杰自动向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419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