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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郑旻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吴某某,湘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639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陆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湘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吴某某、湘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8日将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吴某某、湘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70514.1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普佑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吴某某、湘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7051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