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丽生与蔡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丽生,蔡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82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生,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慧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李丽生与被执行人蔡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3)龙新执行字第3205号执行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慧宏所有的闽D×××××奔驰牌汽车一辆,但至今仍无法找到该车,被执行人蔡慧宏也下落不明;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