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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应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刘应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原后堆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张共法,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自斗,居民,系村会计。委托代理人尚庆柱,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应奎,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建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应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应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赣榆县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