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勇与郭西才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郭西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初字389号原告彭勇,男,汉族,农民。被告郭西才(郭西财),男,汉族。原告彭勇与被告郭西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西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在被告的贵德县古城宾馆工地干粉刷、装修门等工作,原告按被告要求干完工作后,被告给了一部分工资,还拖欠1044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12月给原告写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一次性付清。但到了给付期限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4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12月24日的欠条1份,其内容为“今欠彭勇古城宾馆粉刷、装修门、焊楼梯的工资10447元。欠款人:郭西财”有捺印。被告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后,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在电话中辩称,彭勇起诉他的事情他知道,因他在甘肃工地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他在承包古城宾馆装修时拖欠原告劳务工资10447元的事情属实,现因古城宾馆尚欠他30000多元未支付,他跟原告商量一起去索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彭勇在被告承包的贵德县古城宾馆干粉刷、安装门、焊楼梯等工作,完工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10447元。经原告多次索要,2014年12月24日被告给原告打了1份欠条,在欠条中明确被告欠原告工资10447元。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劳务工作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报酬。但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间就形成了合同之债。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持有的债务人郭西才于2014年12月24日的欠条中虽然没有约定给付时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044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西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0447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7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被告郭西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