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陈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陈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386号原告李丹丹。被告陈风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负责人杨建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与被告陈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