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国彦与钟兰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国彦,钟兰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国彦,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琼,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兰停,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春芳,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国彦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2015)上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国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琼,被上诉人钟兰停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春芳、白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争议的土地是荒地还是公共道路及相关行政部门是否规划为公共道路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廖化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