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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杨小东,杨联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小东,杨联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0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被告杨小东,男。被告杨联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杨小东、杨联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东、杨联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杨小东、杨联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