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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82号梁景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在业,住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京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3日12时57分,被告人梁某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S118线由西往东方向在快车道行驶至范湖宝盈官地市场路口时,遇被害人谭某步行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斜向通过路口。由于被告人梁某驾车至出事路口,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而被害人谭某步行通过路口没有走人行横道,导致客车车头左前侧碰撞被害人谭某,造成谭某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害人谭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全身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医疗费及丧葬费。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梁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杨某、岑某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年5月23日三水区气象资料,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说明,收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保险单,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家属在事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