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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陈勇。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陈勇的民事起诉状,诉状请求:⒈判令被告贾俊泽归还原告陈勇借款50000元及利息11000元;⒉由贾俊泽裁定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陈勇陈述原被告住所地、借条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金华市金东区,而本院与上述地点并无实际联系,故借条中“发生经济纠纷由金华婺城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焕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